商事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一般都会以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证照,如作为设立公司的注册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作为经营场所办理餐饮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对于承租人工商执照的迁出或注销,往往需要承租人依法自行办理才能彻底解决。实践中由于很多承租人下落不明、不愿意配合或出于其他原因,难以顺利办理工商执照迁出或注销手续,导致出租人权利受损以致产生纠纷。那么,司法实践的处理方式如何?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适用问题?下面通过相关案例进行介绍:
       案例一:
       张某与锐思公司签订合同,将房屋租赁给锐思公司办公,租期至2014年11月25日。合同期满之后,锐思公司应从该房屋内转出注册地址。2014年11月3日,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书,约定锐思公司于同月15日前将涉案房屋腾退完毕,并完成注册地址变更,交予张某使用。如有后延,违约方每天支付违约金400元。锐思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变更了公司注册地。后张某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锐思公司支付未按时变更注册地址造成的违约损失17600元 。锐思公司辩称,因11月5-11日北京召开APEC会议,政府机关都放假,故而无法办理注册地址变更手续。
       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后双方签订协议书,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了房屋腾退、注册地址迁出事项,系对原房屋租赁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 。被告提出由于北京举行APEC会议机关单位均放假,导致无法及时办理迁出手续,原告张某对此认可。故被告履行注册地址迁出的期间应当往后顺延。双方协议书约定违约损失为逾期每天400元,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认可。最终判决锐思公司支付张某违约金人民币13600元。
 
       案例二:
       李某与宋某签订合同书,约定将某商铺出租给宋某使用,租期从当日起至 2017 年12月18日止。租赁期间,被告以涉案房屋为注册地设立北京某医药有限公司。2015年1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的租期更改至2016年2月18日。2016年2月18日,被告从涉案房屋搬离,被告设立公司的注册地未办理注销或迁出手续。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宋某将其登记设立的公司注册地从房屋上迁出并按照每日 15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营业执照迁出或注销之日的违约金。被告宋某辩称: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与原告协商终止合同,原告同意被告不再支付违约金。被告同意迁出公司的注册地,但因为审批问题无法办理,被告不同意给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宋某在租赁合同解除后,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将工商执照迁出,其并未迁出违反了合同附随义务并构成违约。李某诉请宋某将公司注册地从租赁房屋迁出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法院不予支持。但宋某未将其在租赁房屋登记的工商执照注销或迁出,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违约金数额参考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并考虑宋某有违反附随义务行为之情形综合予以确定。最终判决宋某按照每日60元的标准向李某支付自2016年2月19日始至公司注册地迁出或注销之日止的违约金。
 
       案例三:
       周某与平安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平安公司承租周某房屋,租期至2016年9月24日。平安公司须在双方解除合同后十日内,将在所租房屋工商注册地迁出。如未及时迁出,须承担由此给周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2015年12月24日 ,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平安公司搬出承租房屋但公司住所地未迁出。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平安公司立即将公司注册地址迁出涉案房屋 ,并赔偿原告 2016年1月5日至实际迁出之日的违约损失 ,每日按照 1405元(原合同租金标准)的标准计算。平安公司辩称,被告同意迁出注册地,但因工商部门原因无法迁出,而原告房屋可以正常出租,且原告收取了被告租赁保证金8万元没有退还,足以赔偿原告所有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在解除合同之后已经搬出了涉案房屋,但未按约定办理完毕注册地迁出手续,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将公司的住所地从租赁房屋迁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的违约金应予支持。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其房屋无法出租的事实,以及给其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被告已经履行了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交还的主要义务,原告以房屋租金的标准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明显过高。为督促被告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发生,酌情确定被告支付的损失标准。最终判决:被告按照每日200元的标准向原告赔偿自 2016 年1月5日至被告注册地从涉案房屋迁出或注销之日止的违约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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