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宝根、李海生等与山西世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辖终73

      案情简介

     一、原宝根、李海生、杨存金向河南高院起诉称:2011年,三原告与被告世景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三原告投资开发东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庞太昌、富阳泰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于世景公司违约,双方于2014年签订《变更协议》,约定三原告将上述项目移交给世景公司,世景公司补偿三原告8500万元,并支付三原告在项目中投入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世景公司按照变更协议向三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世景公司、庞太昌、富阳泰公司支付三原告实施工程所投入的本金及利息186899861元,支付补偿款8500万元,共计271899861元。

     二、河南高院院受理该案后,世景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系因开发建设太原市东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而引起的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案件,该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河南高院认为,该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故裁定驳回世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三、世景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主张本案并非因合作开发太原市东岗片区改造项目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而属于具有物权性质的合作开发建设房地产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河南高院裁定。

 

     裁判要点

     最高法院认定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原因在于,本案的基础合同是《合作开发协议》和《变更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是因合作开发有关棚户区改造项目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该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不动产纠纷类型。

 

     律师建议:

     一、在未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原告可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但该类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可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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